说明
1. 安心承诺适用于经黑龙江省骄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成交的,且卖方已经取得房产证的二手房买卖业务;
2.安心承诺自发布之日起试运行,即:2024年1月8日起,在此日期前签约的,不适用该项承诺。

概念

“物业欠费”,是指完成过户和物业交割手续后,出售人在持有或使用期间发生的物业费、供暖费、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费、宽带费、燃气费等未结清,仍有拖欠的现象。
二手房是已建成房产,买受人对费用拖欠等风险容易疏于防范。因交割不慎造成遗留问题乃至经济损失,尤其是建成年代比较久远的已购公房和高档住宅,在过户前都会发生上述费用。

骄阳承诺

凡经骄阳地产作为中介成交的二手房,在完成物业交割和过户手续后,买受人如发现出售人物业费、供暖费、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费用拖欠的行为,导致被限制入住或无法享受相关服务的,在向原出售人催缴后拒不结算的,或留存的预交费用不能完全抵扣全部欠费的,则由骄阳地产承担先行垫付物业费的责任。

(一)相关定义

1.“费用”:是指房屋使用期间产生的针对本房屋出售人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供暖费、水费、电费、燃气费、有线电视费等费用,除非交易中包含车位,否则不包括停车费;
2.“费用拖欠、欠费”:是指该宗二手房交易中的出售方,在取得该房屋产权后至该宗交易在合同中约定的交接时间范围内发生的上述费用有欠缴情形的;
3.“先行垫付返还”:是指骄阳地产为了保证买受人享受上述服务不受影响,而由骄阳地产以先行垫付的方式交纳上述费用,骄阳地产与买受人将继续向出售人进行追缴。

(二)骄阳地产先行垫付的必备条件

申请由骄阳地产先行垫付的条件如下:
1. 经骄阳地产作为中介成交的二手房屋买卖业务;
2. 欠费是发生在出售人持有期间的:
(1)如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买受人先行入住的,按照约定日期计算,该日期之前发生的欠费,适用该项垫付申请条件;
(2)如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出售人继续居住一段时间的,则原出售人在继续居住期间发生的费用由原出售人承担,但该期间所发生的欠费不适用该项垫付条件。
3.出售人如有预交费用可涵盖欠费的,则预交费用可冲抵欠费的部分,不适用该项垫付条件;
4.如上述费用征收机构未限制入住或未限制使用服务的,或是已明确向出售人进行追讨的,不适用该项先行垫付条件;
5.买受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确有欠费的;
6.如出售人本已留存清费预留款,但买受人在骄阳地产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预留款自行划转给出售人的,则该笔款项足以抵扣部分的欠费,骄阳地产不承担先行垫付责任。